辽宁省鞍山市金诚高级中学坐落在辽宁省鞍山市内,历史悠久,底蕴丰厚,人才辈出,是学生腾飞的摇篮,教师成长的沃野。学校拥有一支团结、实干、高素质的具有开拓精神的教师队伍,曾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优秀教师,有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体育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们凭着开放的教育思想,领先的科研,以良好的素质,进取的态度,奉献的精神和踏实的作风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学生。学校以“开发潜能、发展个性”为育人理念,从整体改革实验到差异教育的研究从二级循环活动的尝试到创新教育的思考以及网络环境下教学模式的探索,捕捉着现代教育最敏感的话题,走在教育改革的前沿。学校一贯坚持“品牌、质量、服务”的意识,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以一流的教育质量树立了自身的品牌形象,赢得了社会的赞誉,是老百姓心目中最好的学校之一 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鞍山市金诚高级中学 学校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东解放路35号 第二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的民办高中 第三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社会和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 第四条:规模层次:全日制民办高中,每个年级不超过4个班,每年招生160人左右,在校生不超过400人。 第五条:学校资产:由举办者投入人民币20万元为启动资金,后续靠滚动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经辽宁省教育厅审批为全日制民办高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学校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管理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与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董事组成:由5人组成,其中举办者1人,正副校长各1人,教师2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举产生。以后当董事长离职时,其董事长由原董事会推举产生。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织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学校开办启动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投入,后续靠学费滚动发展。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举办者按《中华全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其程序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时进行财务清算,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十五条:教师选聘要坚持岗位靠竞争,“不惟职称重能力”、“不为学历重水平”、“不惟历史重现实”的用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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